不受追诉期限制的情况下,过了二十年还需要报最高检吗?
我遇到个事儿,听说一般犯罪过了二十年就不再追诉,但存在不受追诉期限制的情况。我这事儿感觉就属于这种情况,已经过去二十年了,不清楚这种时候还需不需要报最高检,想了解下法律上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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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受追诉期限制,过了二十年是否还报最高检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下追诉期限的基本概念。追诉期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时,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不受追诉期限制的案件,即便过了二十年,也并非必然要报最高检。报最高检的前提是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情况。如果案件属于上述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种情况,并且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才会考虑是否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里“认为必须追诉”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比如犯罪性质、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若犯罪行为极其严重,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即便过了二十年,在符合条件下报请最高检,经核准后依然可以追诉。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综合考量后司法机关认为没必要追诉,那就不会报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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