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对证据方面不太了解。想知道在新的规定里,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是怎么规定的,这些证据种类在实际案件中该怎么运用,有什么具体要求和限制,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相关规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新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等。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像被查封的违法物品。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执法过程中的录像。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常见的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都有着不同的证明力和适用规则。在实际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合理收集和运用这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会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