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建含有副产品四氯化碳项目是否须配套处置设施?

我打算新建一个含有副产品四氯化碳的项目,不太清楚在环保方面有什么要求,听说环保部规定这类项目得配套处置设施,想确认下是不是真的,要是不配套会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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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氯化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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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新建含有副产品四氯化碳的项目确实须配套处置设施。四氯化碳是一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较大危害的物质。从环境角度看,它会破坏臭氧层,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从人体健康角度,四氯化碳具有毒性,可能损害人体的肝脏、肾脏等重要器官。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等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四氯化碳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新建含有其副产品的项目,配套处置设施是必要的要求。这是为了确保在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四氯化碳能够得到妥善处理,防止其随意排放到环境中。 如果新建含有副产品四氯化碳的项目不配套处置设施,将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此外,不配套处置设施也不符合我国环保政策的要求,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套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设施,实现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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