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可以用于二审吗?


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时,是可以在二审中使用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新证据”。新证据通常是指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因客观原因在一审时无法提供的证据。这些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如果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那么二审法院可能会根据新证据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和判决。 对于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在二审程序中,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新证据,同样可能会导致案件的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不过,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也有一定的要求和程序。当事人应当在二审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新证据,并说明该证据的来源、形成时间以及未能在一审中提供的合理理由。如果新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当事人故意不在一审中提供而在二审中突然提出,法院可能会对该证据的采信持谨慎态度。 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如果符合这些规定,新证据在二审中也是可以被考虑的。 综上所述,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是可以用于二审的,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应当积极、合法地提供新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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