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有哪三大争议,体现了怎样的情与法的纠结?

我最近在研究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听说它存在三大争议,涉及情与法的纠结。我不太明白这三大争议具体是什么,也不清楚情与法是怎么纠结在一起的。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帮助我理解这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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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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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在颁布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其中存在三大较为突出的争议,充分体现了情与法的纠结。 首先是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购房的情况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法律角度看,这一规定明确了财产的归属,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等相关条文,保障了出资方家庭的财产权益。然而,从情感层面讲,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往往认为婚后的财产应该是共同努力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可能会让未出资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情感平衡。 其次是生育权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赋予了女性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这是基于对女性身体和意愿的尊重,也是保障女性在生育问题上的平等地位。但是,在婚姻关系中,生育通常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计划。当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时,丈夫会觉得自己的生育权被侵犯,这就引发了情与法的冲突。从情感上,丈夫可能难以接受自己无法实现生育的愿望,而法律更侧重于保障女性的权利,这就需要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 最后是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问题。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这一规定遵循了《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障了赠与方在一定条件下的反悔权。然而,在夫妻情感层面,接受赠与的一方往往是基于对婚姻的信任和期待才接受房产赠与的。一旦赠与方撤销赠与,会让接受方感到被欺骗,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的这三大争议,实际上是在平衡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婚姻关系中的情感因素。在司法实践和婚姻生活中,我们需要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重维护夫妻之间的感情,以达到情与法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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