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中第十条关于无效婚姻是如何规定的?


在新婚姻法解释里,这里说的新婚姻法通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与无效婚姻相关的条文对应原婚姻法第十条进行了一定调整。 首先来解释一下无效婚姻这个概念。无效婚姻就是指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当于这段“婚姻”在法律上根本没存在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对于重婚,就是说一个人在已经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其他人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严重违背了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比如张三已经和李四结婚了,在没有和李四离婚的情况下,又和王五登记结婚,那么张三和王五的婚姻就是无效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的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像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简单来说,就是源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例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这主要是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方面考虑,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 未到法定婚龄,在我国,男性的法定婚龄是二十二周岁,女性的法定婚龄是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这个年龄就登记结婚,那么这个婚姻就是无效的。比如男方二十周岁,女方十九周岁就登记结婚了,这样的婚姻是不被法律认可为有效的。 无效婚姻的后果也很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婚姻无效,但对于子女的权益还是会按照正常父母子女关系来保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