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法有哪些新规定?


房屋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以下为你介绍房屋继承法的一些新规定。 首先,关于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意味着侄、甥也可能成为法定继承人。比如,老张的儿子先于老张去世,老张去世后,他儿子的孩子(老张的孙子)就可以代替老张儿子的位置继承老张的房屋等遗产。 其次,关于遗嘱形式。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样的规定适应了现代社会科技发展的需求。 再者,在遗嘱效力方面。以前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不管遗嘱是否经过公证,都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 另外,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要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等职责,这有助于保障遗产的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