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看新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时,对里面提到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太理解。我想知道这两个概念在这份征求意见稿里是如何规定的,和以往有什么不同,在实际财务操作中又该怎么处理,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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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两个重要的财务概念,理解它们对于企业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十分关键。 首先来解释一下“待摊费用”。待摊费用指的是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比如说,企业年初一次性支付了全年的房租,这笔费用就不能全部算在支付当月的成本里,而是要按照每个月进行分摊,这就是待摊费用的常见例子。从会计核算角度,过去会专门设置“待摊费用”科目来进行核算。然而在新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没有明确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并不意味着企业不需要对这类费用进行合理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就要求企业对于实际发生的待摊性质的费用,要根据其受益期间合理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通过合适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比如预付账款等。 接着说“预提费用”。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像企业预先计提的短期借款利息等。以往会设置“预提费用”科目来核算。在新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里,同样没有“预提费用”科目。不过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对于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需要进行合理的预提。例如,如果企业当月使用了水电,但水电费用在下个月才支付,那么当月就需要预提这笔水电费用。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来核算预提费用,以确保成本费用在发生期间得到准确反映。 综上所述,虽然新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不再专门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但企业依然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相关费用进行合理的核算和处理,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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