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提存规则是怎样的?
我最近遇到了一些债务方面的问题,债务人想要把标的物进行提存公证。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则,比如什么情况下能提存,提存的流程是怎样的,提存后有什么法律后果等。希望能了解一下公证提存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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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提存是指在债务履行过程中,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首先,我们来看看可以进行公证提存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比如说,甲卖给乙一批易腐烂的水果,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甲就可以将这批水果进行提存。 接下来谈谈提存的流程。一般而言,债务人需要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提存申请书、债务依据、无法履行债务的证明等。公证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符合提存条件,就会予以受理。然后,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会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保管等操作。之后,公证机构会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关于提存的法律后果,从债务人角度看,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消灭。比如丙欠丁一笔钱,丙依法提存后,丙对丁的这笔债务就不存在了。从债权人角度看,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而且,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同时,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总之,公证提存规则在保障债务顺利履行、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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