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假冒行为的对象包括哪些?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发现同行有一些疑似假冒的行为。我不太清楚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假冒行为的对象具体都有啥。我想了解清楚,这样就能判断同行是不是真的违法了,也能更好地维护我自己的权益,所以想问问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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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假冒行为指的是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假冒行为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假冒行为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比如市场上常见的假冒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像把“耐克”商标用在自己生产的劣质运动鞋上,这种行为就是对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正品耐克,从而影响耐克品牌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其次,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属于假冒行为的对象。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该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显著特征。例如王老吉凉茶,它的红罐包装和特定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如果有其他商家使用相似的包装和类似的名称来销售自己的凉茶产品,就构成了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假冒。 再者,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也是假冒行为可能涉及的对象。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企业的重要标识,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假冒行为。比如一些小作坊冒用知名企业的名称来生产销售产品,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该知名企业生产的,这就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利益。 此外,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产地也可能成为假冒行为的对象。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是对商品质量的一种认可和证明,冒用这些标志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而假冒产地,比如将普通产地的产品标注为著名产地的产品,也是一种不正当的假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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