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撞人且负全责时,一方鉴定是否可以定案?


在借车撞人且负全责的情况下,一方鉴定是否可以定案是一个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伤情鉴定、车辆性能鉴定等都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意味着,在正常的诉讼程序中,鉴定应该是经过法定程序确定鉴定机构进行的,而不是一方自行随意鉴定。一方自行鉴定的结果,其证明力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自行鉴定也是基于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知识得出的结论,但由于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参与和监督,可能存在鉴定过程不透明、鉴定依据不充分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自行鉴定的结果,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一方自行鉴定的结果并不能直接定案。在借车撞人负全责的案件中,如果涉及到赔偿等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要确定借车人是否存在过错,车主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即使一方做了鉴定,也不能仅凭这个鉴定就确定整个案件的结果。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鉴定意见、事故现场的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断。只有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综上所述,在借车撞人且负全责的情况下,一方鉴定通常不可以直接定案。案件的最终结果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综合多方面的证据和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