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婚房”的权属及分割是怎样规定的?


在探讨“准婚房”的权属及分割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准婚房”的概念。“准婚房”通常是指男女双方在准备结婚前,由一方或双方出资购买,以供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准婚房”的权属及分割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方出资的情况。如果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全资购买了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出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或分手时,该房屋不参与分割,仍归出资方所有。 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接下来,看双方出资的情况。如果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或分手时,一般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双方的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则一般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房屋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房屋的权属。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结婚的目的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那么该房屋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或分手时,同样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结婚的目的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那么该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可以要求登记方返还其出资款。 此外,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总之,“准婚房”的权属及分割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保留好相关的出资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