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参加人,简单来说,就是参与到行政诉讼这个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他们在行政诉讼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参加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当事人,另一类是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又可以细分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就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张三觉得某工商局对他的行政处罚不合理,他就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通常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还拿上面的例子来说,张三起诉的工商局就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人,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比如在一个涉及土地征收的行政诉讼中,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虽然没有起诉,但案件结果和他有利益关联,他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又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设定的,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指定代理人是在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委托代理人则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人,他们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