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第三人都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是重要的参与主体,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来说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被告指的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并且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这里的行政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当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企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例如,公民对某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此时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就是共同被告;若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处罚决定,那么市公安局就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住建局和城管局联合对某建筑项目作出责令停工的决定,该项目建设方起诉时,住建局和城管局就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进行某项行政收费工作,村民对该收费行为不服起诉,乡政府就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接着讲讲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例如,甲、乙两企业对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政府将土地使用权确权给甲企业,乙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甲企业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