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能举些行政诉讼被告和第三人的例子吗?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的事儿,不太清楚被告和第三人在实际案例里是啥样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谁会是被告,谁又会是第三人,想通过具体例子弄明白这些概念,这样在自己的案子里也能清楚各方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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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指的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指控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人则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来帮助理解。某市政府作出了一个关于征收某片土地的决定,这片土地上有一家工厂,工厂的所有者对这个征收决定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个案例中,市政府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因为市政府作出了征收土地这个行政行为,而工厂所有者认为这个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起诉市政府。 再来说第三人的情况。假设这片被征收土地旁边还有一家商店,商店的生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厂的存在。如果工厂因为土地征收而搬走,商店的生意就会受到严重影响。那么这家商店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这个行政诉讼。因为商店与市政府的征收土地行为有利害关系,征收行为的结果会影响到它的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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