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法院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是怎样规定的?

我向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但是法院说不予受理,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下法院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具体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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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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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程序。所谓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指的是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按照规定不予以立案审理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起诉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就可能不予受理。例如,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是出于好奇或者其他无关原因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会受理。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某些重复起诉的案件,法院也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法院也不予受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如果男方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离婚诉讼且不符合例外情况,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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