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法律领域,“不予受理”指的是当当事人向特定机构提出某种申请或诉求时,该机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其不符合相关受理条件,从而决定不接受该申请或诉求。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确保案件受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在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不予受理。一是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所诉事件的直接影响。例如,甲起诉乙归还借款,但实际上这笔借款是丙借给乙的,甲与该借款纠纷并无直接关联,此时法院就可能不予受理甲的起诉。 二是没有明确的被告。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清楚地指明要起诉的对象是谁。如果原告只知道对方大概的情况,却无法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导致法院无法确定被告,那么法院也不会受理案件。比如在一些侵权案件中,原告只知道侵权人是某小区的居民,但不知道具体是谁,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三是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就是原告希望通过诉讼达到的目的,比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履行合同等,并且要说明支持这些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如果原告只是笼统地说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但没有明确提出要求被告承担何种责任,或者没有说明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四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些纠纷可能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而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行政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刑事犯罪应通过刑事诉讼解决。另外,不同级别的法院以及同一级别不同地区的法院都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如果原告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也会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一些不予受理的情形。例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这些情况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这些规定是为了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避免法院过度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同时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