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司法解释?
我是做工程的,最近遇到了工程款被拖欠的问题。听说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是不太清楚具体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比如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条件和期限等内容,这样我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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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明确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 该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体现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效力,意味着当工程上存在抵押权等其他权利时,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排在前面。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解释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主要是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 在行使期限方面,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给承包人行使权利设定了时间限制,提醒承包人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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