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和不予受理有什么区别?
我去法院起诉一个案子,有的情况法院直接就说不予受理,有的时候是先受理了后面又驳回了。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驳回和不予受理在法律上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各自适用什么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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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驳回和不予受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适用阶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后,法院在正式立案之前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就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驳回通常发生在案件受理之后,也就是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并且对案件进行了一定的审理之后,发现存在某些问题,从而做出驳回的裁定或判决。 其次,适用对象有差异。不予受理主要针对的是起诉这一行为。比如,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起诉,或者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等情况,法院就会不予受理。驳回既可以针对起诉,也可以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法院就可能驳回其诉讼请求。 再者,适用条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起诉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会不予受理。而驳回的适用条件更为多样,可能是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等原因。 最后,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满足起诉条件后,可以再次起诉。而驳回的案件,如果是因为实体问题被驳回,当事人要想再次起诉,需要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否则会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于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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