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与不予支持有什么区别?
我去法院打官司,法官提到了驳回诉讼请求和不予支持这两个说法,我不太明白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我很关心这对我的案子结果有啥影响,想知道这两者在法律上具体是怎么界定的,能不能给我解释清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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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驳回诉讼请求”和“不予支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都意味着当事人的诉求未得到法院认可,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对原告提出的实体请求进行审理后,认为其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从实体上对其请求予以否定的一种裁判结果。而“不予支持”表述相对宽泛,它既可能包含了驳回诉讼请求这种实体上的否定,也可能在程序层面上就对当事人的某些主张或请求不认可,不一定会涉及到对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判定。 在适用情形方面,驳回诉讼请求主要适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比如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缺乏法律依据,即原告的诉求不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中并没有相关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被告需要承担该责任,此时法院就可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予支持可能出现在当事人提出一些不合理的程序申请时,比如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提出新的证据,法院可能对该证据的提交申请不予支持,但这并不直接针对原告的实体诉讼请求。 从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时,法院会依据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对于一些程序上的请求不予支持,往往是基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程序规范的具体条文,如关于举证期限、管辖异议等规定。 总之,“驳回诉讼请求”是一个较为明确的实体裁判结果,而“不予支持”含义更为宽泛,可能涉及程序和实体多个层面。当事人在遇到这两种情况时,需要仔细区分,以便更好地理解法院裁判的意义和后续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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