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利形成中的应负义务具体有哪些?
我是一名表演者,最近遇到了一些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我想知道在我获得表演者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具体的义务呢?这些义务对我在表演活动中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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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利形成过程中的应负义务是保障表演活动合法、有序进行以及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表演者应承担的主要义务。首先,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因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表演者使用作品进行表演属于对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例如,一场音乐会中,表演者演唱他人创作的歌曲,无论是表演者个人还是演出组织者,都需要事先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其次,表演者表演演绎作品时,要双重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比如根据一部小说改编的话剧,表演者不仅要获得话剧改编者的许可和支付报酬,还要获得原小说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报酬。再者,表演者有义务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能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破坏作品原意的行为。这是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一种尊重和保护。如果表演者随意改动作品内容,导致作品的原意被歪曲,著作权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表演者还可能承担保密等其他义务。比如参与一些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表演项目时,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总之,表演者在权利形成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各项义务,这不仅是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维护整个文化艺术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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