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探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我刚和前夫离婚,孩子归他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经常去看看,但前夫不太愿意配合。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后子女探望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我有没有权利去探望孩子,频率大概是怎样的,前夫不配合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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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离婚后子女的探望问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联系,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需求。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这是一项法定权利,不容随意剥夺。比如,夫妻离婚后孩子归母亲直接抚养,那么父亲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母亲不能无故阻拦。 对于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具体问题,该条第二款规定,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例如,双方可以协商每月探望几次,是到孩子居住的地方探望,还是带孩子外出游玩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父母双方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等,以确保探望安排既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又能保障不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 另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如果不直接抚养方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当这些不利因素消除后,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本身。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强制要求直接抚养方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总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合理安排探望事宜,以保障孩子能够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如果遇到问题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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