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着广泛且重要的职权。 首先是立法权。立法权通俗来讲,就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重要的基本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的,这些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重要方面。 其次是决定权。决定权涉及到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比如国家每年的财政预算安排,关系到国家的各项建设和民生保障,就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此外,它还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这些都是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再者是任免权。任免权就是对国家重要领导人员进行选举、决定和罢免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如果这些人员出现不称职等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进行罢免。 最后是监督权。监督权主要是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这些机关的工作报告等方式,确保它们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