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广泛且重要的职权。 首先是立法权。这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基本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这些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重要方面。 其次是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这些重大事项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方向、财政安排、领土规划等,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重大事务决策上的核心地位。 再者是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宪法》第六十二条对此有详细规定,通过这种任免权,确保国家重要领导岗位由合适的人员担任,保障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 最后是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这是基于《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责,通过监督,保证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