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什么职权?
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宪法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底有哪些职权呢?我知道它是很重要的国家机关,但具体能行使什么权力不太清楚,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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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行使着众多重要职权。 首先是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它还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重要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这一职权确保了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次是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确保宪法在国家的各个层面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它还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对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通过这种监督,保证了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的滥用。 再者是人事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且,它还有权罢免由它选举或决定的上述人员。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这些职权使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对国家的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推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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