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什么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依据宪法规定行使着广泛且重要的权利。 首先是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修改宪法是极其严肃和重大的事情,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这个权力。同时,它还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涉及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根本方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体现了它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地位。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其次是人事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且,它也有权罢免由它所选举或决定的上述人员。这一职权确保了国家重要领导岗位的人员能够通过民主、合法的程序产生和更替,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至第八项以及第十项至第十三项。 再者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这些重大事项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方向、财政安排、领土规划以及国家安全等核心利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这些事项的决定权,体现了它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全局事务的掌控。相关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和第十四项。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拥有监督权。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权力确保了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职权,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越界,维护了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六项。 总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些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它通过行使这些权利,保障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