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常见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而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不同情况。 情况一:婚前一方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这种情况下,该房子无疑是婚前个人财产。因为从法律角度看,房子的购买行为在婚前就已经完成,且产权已经明确归属一方,即使婚后夫妻共同居住使用,也不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 情况二: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房产证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虽然房子是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该房产,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一方,但登记一方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例如,小张在婚前支付了30万首付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婚后小张和妻子共同还贷50万,剩余20万贷款未还。离婚时,该房子增值到150万。此时,法院可能会将房子判给小张,小张需要补偿妻子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部分为50万,对应的增值部分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得出,然后由小张给予妻子相应的补偿。 情况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需要双方提供出资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双方都有出资,且有共同购房的意愿,那么该房子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际分割时,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 综上所述,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婚姻生活中,涉及到重大财产问题,建议夫妻双方提前沟通,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