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的适用前提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会用到指定监护。我家亲戚最近家里有点状况,涉及到监护权的问题,不知道是不是符合指定监护的条件,所以想了解下指定监护一般在什么前提条件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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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指定监护的适用前提。 首先,存在监护争议。这意味着在法定监护人之间,对于由谁来担任监护人产生了分歧。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都有监护资格,他们之间就可能出现谁来担任监护人的争议;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之间也可能产生类似争议。 其次,法定监护人无法自行协商确定监护人。在存在监护争议的情况下,相关法定监护人应该先尝试自行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充分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由谁来担任监护人,这时就需要引入指定监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当出现监护争议且法定监护人无法自行协商确定监护人时,就满足了指定监护的适用前提,可以启动指定监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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