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处理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在我国,对于涉外离婚处理原则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适用法律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这意味着如果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可以商量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就适用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其次是关于管辖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再者是财产分割原则。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一般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适用法律上,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不动产在哪里,就按照哪里的法律来处理相关的物权问题,包括在离婚时的分割。 最后是子女抚养原则。在确定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时,通常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意愿、生活环境、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多方面情况。同时,在处理涉外子女抚养的法律适用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这体现了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尽可能让法律的适用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生活。 总之,涉外离婚处理原则涉及到法律适用、管辖、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