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欠款人老家有房子,法院执行时需要给其房租吗?

我是债主,欠款人一直不还钱,现在查到他老家有房子。我准备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这套房子,但又有点担心,不知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不会要我给欠款人房租。想了解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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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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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法院执行欠款人老家房子时是否需要给其房租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些相关法律概念。“唯一住房”通常指的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情况下,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回到您的问题,如果欠款人老家的房子并非其唯一住房,比如对欠款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法院在执行该房屋时通常不需要考虑给其房租。若该房子是欠款人的唯一住房,但您作为申请执行人,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欠款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也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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