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定“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有哪些原则?

我遇到了一个涉及诈骗的事儿,有人连续实施了好几种不同类型的诈骗行为,比如既有合同诈骗,又有普通诈骗。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认定这种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是按照什么原则来判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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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的情况较为复杂,认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原则及法律依据。 首先是分别评价原则。对于连续实施的诈骗行为,如果分别符合不同的诈骗罪名构成要件,应分别进行评价。这意味着每种诈骗行为都要依据其自身的特点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例如,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它们的构成要件存在差异。合同诈骗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而普通诈骗则不局限于合同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关于不同诈骗罪名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诈骗行为分别进行定性。 其次是综合考量原则。虽然要对不同的诈骗行为分别评价,但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量整个连续诈骗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比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诈骗的金额、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法院会根据这些因素,全面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确定适当的刑罚。这一原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法律精神,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再者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原则。当连续诈骗行为中存在主行为和从行为时,从行为可能会被主行为所吸收。主行为通常是指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对犯罪结果影响较大的行为;从行为则是辅助主行为实施的行为。在认定罪名时,以主行为所符合的罪名来定罪。例如,在一系列诈骗行为中,合同诈骗行为是主要的,而其中夹杂的少量普通诈骗行为可能被合同诈骗行为吸收,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后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认定和处理连续诈骗行为时,不能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也就是说,一个行为不能既作为此罪的构成要件,又作为彼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某一诈骗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就不能再将其重复用于认定其他诈骗罪名,以避免对行为人进行过度的刑事处罚。 总之,认定“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需要综合运用上述原则,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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