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仓储合同有哪些原则?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是在签订此类合同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它们有助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这些原则。 首先是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款。在仓储合同中,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商户,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仓储公司不能因为客户是小型企业就设置苛刻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为平等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自愿原则强调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权自主选择仓储公司,仓储公司也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存货人的委托。比如,存货人不能强迫仓储公司接受过高的仓储量要求,仓储公司也不能欺骗存货人关于仓储条件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一方承担过多的义务而只享有很少的权利。在仓储合同中,仓储费用的确定、货物损坏赔偿的责任划分等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例如,如果货物在仓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受损,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进行欺诈行为。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如实告知货物的性质、数量等情况,仓储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货物。比如,存货人不能隐瞒货物是易燃易爆物品的事实,仓储公司不能擅自将货物转存到其他地方。《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和订立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仓储合同中关于货物的存储、运输等条款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仓储公司必须遵守环保、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