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确定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程度的重要环节,它遵循着一系列原则,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公正、合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这些原则: 首先是客观评定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在于依据人体伤后治疗效果,结合当时的伤情,实事求是地评定伤残等级。也就是说,鉴定不能只看受伤时的严重情况,也不能只考虑治疗后的恢复状态,而是要综合两者。比如,某人因交通事故腿部骨折,受伤时情况严重,但经过精心治疗和康复训练,恢复情况良好,那么在鉴定时就要客观地根据实际恢复情况来评定,而不能仅仅因为受伤时的严重程度就评定为较高的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明确要求,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其次是比照评定原则。当在标准中找不到对应条款时,就可以比照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例如,出现了一些较为特殊的损伤,在标准里没有直接对应的条款,这时就需要找到最接近这种损伤情况的条款,然后参考附录A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伤残等级。不过,这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比照的准确性。 再者是分别评定原则。如果伤者有两处以上伤残,应分别进行评定,然后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的主要依据,其他伤残作为参考依据。举个例子,某人在交通事故中,既有头部受伤导致的一定程度的智力障碍,又有腿部骨折留下的轻度功能障碍,那么就要分别对头部和腿部的伤残情况进行评定。最后,以头部伤残评定的等级作为主要依据来确定最终的伤残等级,腿部的伤残情况则作为参考。 最后是排除原伤病原则。在鉴定过程中,必须排除被鉴定人原有伤、病等情况对评定结论的影响。比如,某人本身就有腰部的旧伤,在交通事故中又伤到了腰部,那么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就要区分开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和原有旧伤的影响,只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新的损伤进行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准确反映交通事故对伤者造成的实际伤害。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这些原则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