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私营企业破产程序是指私营企业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清算和债务处理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私营企业作为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里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却没有能力还钱了。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接管私营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企业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企业的营业等工作。 接着就是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会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之后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职权。 管理人会对私营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