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性规则是怎样的?


股东代表诉讼,也被叫做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且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程序性规则。 首先是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即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是诉讼主体。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是符合条件的股东,而被告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处于第三人的地位。 然后是管辖法院。通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是诉讼费用和担保。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遵循“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应被告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性规则较为复杂,股东在提起诉讼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