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不起诉但要检委会通过,这是怎么回事?
检察官跟我说案件不起诉了,可又说要检委会通过。我不太明白,这检委会通过是必要程序吗?要是通不过会怎样?会不会最后又决定起诉我了?想了解下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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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里,检察官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后要经过检察委员会(简称检委会)通过,这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我们先来了解下“不起诉”是什么意思。不起诉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几种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等。当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时,会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而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对于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具有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权力。设置检委会通过这一程序,是为了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检察官虽然有初步的判断,但检委会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 如果检委会通过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是检委会经过讨论,认为不符合不起诉条件,可能会要求检察官重新审查,甚至作出起诉的决定。所以,检察官说要经过检委会通过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它是为了确保每一个不起诉的决定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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