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单方允诺之债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生活中遇到有人单方面作出了一个允诺,说会给我一定的报酬之类的。我不太清楚这种单方允诺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是不是只要对方作出了允诺就形成了债的关系呢?我想了解下民法典对于单方允诺之债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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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允诺之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单方面作出承诺,愿意承担某种义务,让对方获得相应权利,由此就可能形成一种债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对单方允诺之债作出系统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学理上是认可这种债的类型的。比如悬赏广告就是典型的单方允诺,发布悬赏广告的人明确表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一旦有人完成了该行为,发布者就有义务按照允诺支付报酬。这是因为悬赏广告人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表达了自己愿意受其允诺约束的意思。 单方允诺之债的构成要件通常有以下几点。首先,表意人需要作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对方作出回应来达成一致。其次,表意人的允诺内容要具体明确,比如允诺的报酬金额、条件等都要清晰。再者,表意人要有受该允诺约束的意思,也就是他是认真打算履行这个允诺的。 当单方允诺成立后,表意人就必须按照允诺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表意人不履行,相对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单方允诺是否成立以及表意人是否需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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