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招项目法律规定要挂几家单位呢?
我正在参与一个公招项目,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对于公招项目要挂几家单位有什么要求。我担心如果挂的单位数量不符合规定,会让整个项目出现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比如有没有最低或最高的数量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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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招项目中,所谓“挂单位”可能是指通过关联多家单位来参与项目投标等活动,但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没有规定公招项目要“挂几家单位”这种说法。相反,法律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公招项目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通过正当的竞争方式来参与,而不是试图通过所谓“挂单位”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目的,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中标无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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