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员工会怎么判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对于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员工如何判刑,要依据其在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来判断。如果员工在主观上并不明知自己参与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那么通常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因为犯罪的认定要求主观上有故意,如果员工是被蒙骗或者不知情,缺乏犯罪故意这一关键要素,就不构成犯罪。 要是员工明知公司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却依然参与其中,就要看其参与的程度和所起的作用。如果只是普通员工,在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例如,某员工在生产伪劣食品的流水线上工作,明知生产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仍继续操作,他就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而对于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员工,比如直接负责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决策,或者组织、指挥犯罪活动的,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要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员工最终的判刑要结合其在犯罪中的作用、销售金额等具体情况来综合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