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工资是总额还是企业支付部分?
我在一家企业负责财务工作,在核算研发人员工资时遇到了困惑。不清楚研发人员工资到底算总额,还是只算企业支付的那部分。这关系到企业研发费用的统计和税务处理,所以想弄明白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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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以及财务核算的相关规定里,明确研发人员工资应按照总额来计算。这里所说的工资总额,就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研发人员的劳动报酬总和。 依据《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企业研发费用中,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都包含在其中。这意味着,工资总额不仅仅是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手里的那部分现金工资,还涵盖了企业为员工承担的各类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另外,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也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所以,无论是从财务核算的严谨性,还是税务合规的要求出发,研发人员工资都应该以总额来统计,而并非仅仅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那部分现金工资。这样才能准确反映企业在研发人力方面的投入,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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