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罪责刑目的在法学界的反响是怎样的?

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罪责刑目的很感兴趣。我想知道在法学界,大家对于罪责刑目的有着怎样的看法和反响呢?是一致认可,还是存在很多争议?我希望能了解到法学界不同的观点和讨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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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责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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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目的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探讨的是刑罚设置和适用背后所追求的目标。简单来说,罪责刑目的就是要回答为什么要对犯罪人进行处罚,以及通过处罚想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在法学界,关于罪责刑目的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也引发了不同的反响。 报应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报应。犯罪是一种恶,刑罚就是对这种恶的一种回应,它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等价性。就好比一个人做了坏事,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报应主义的思想,强调罪责与刑罚之间的均衡。在法学界,报应主义有一定的支持者,他们认为这种观点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也有部分学者对其提出质疑,认为仅仅强调报应可能忽略了刑罚对犯罪人的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预防主义则侧重于通过刑罚来预防犯罪。它又可以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使其不敢犯罪。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改造,使其不再犯罪。例如,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归社会。我国刑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体现了预防主义的思想。《刑法》的许多规定都是为了预防犯罪的发生,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在法学界,预防主义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和支持,因为它更注重刑罚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功能。但是,也有学者担心过度强调预防可能会导致刑罚的滥用,侵犯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主义试图将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相结合。它认为刑罚既要体现对犯罪的报应,又要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这种观点在我国法学界也有一定的影响力。我国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就体现了综合主义的思想,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况和犯罪人,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既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又注重了刑罚的预防效果。 总的来说,罪责刑目的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不同的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法学界也在不断地探索和研究,以寻求一种更加科学、合理的罪责刑目的理论,为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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