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丧失事由有哪些?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居住权的丧失事由。 首先是居住权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通常是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等方式设立,并且会明确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当这个期限到达时,居住权就会自动丧失。比如说,张三和李四签订合同,约定张三在李四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期限为20年,20年期满后,张三的居住权就不复存在了。 其次是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它与居住权人紧密相连。当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自然也就消灭了。这是基于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个人的生活居住需求,一旦这个人不存在了,权利也就随之消失。 再者,如果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居住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如果居住权人以书面等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居住权,并且办理了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那么居住权也会丧失。例如,王五拥有某房屋的居住权,但后来他决定不再行使该权利,向相关部门提交放弃声明并完成注销登记后,居住权即消灭。 还有可能是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灭失。根据法律原理,标的物灭失,基于该标的物的权利也会消灭。当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因为自然灾害、拆迁等原因不复存在时,居住权也就随之丧失。比如,房屋因地震倒塌,居住权人无法再对其进行占有和使用,居住权自然消灭。 另外,如果居住权人严重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居住权丧失。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列举这种情形,但根据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如果居住权人实施了严重损害住宅所有权人权益等行为,住宅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居住权。比如,居住权人擅自将住宅进行违法改造,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居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