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 首先,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是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这意味着对方的经营情况变得非常糟糕,比如连续巨额亏损、资不抵债等,使其很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先供货,乙公司后付款。在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因为重大投资失败,负债累累,经营陷入困境,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就有理由基于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 其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也是重要的抗辩理由。如果对方通过转移公司的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试图逃避履行合同债务,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此类行为时,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例如,丙和丁签订服务合同,丙先支付费用,丁提供服务。在丙准备付款前,发现丁将公司的大量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明显有逃避债务的嫌疑,此时丙就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费用。 再者,丧失商业信誉也可作为抗辩理由。商业信誉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声誉,如果对方在商业交往中多次违约、欺诈等,导致其商业信誉丧失,先履行方有理由担心其无法履行合同。《民法典》也赋予了先履行方在这种情况下中止履行的权利。比如,戊和己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前,戊了解到己在以往的商业活动中经常拖欠货款、不履行合同义务,商业信誉极差,那么戊就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权暂时不履行自己在合作协议中的义务。 最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导致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所以当出现其他类似的合理情形时,先履行方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比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对方的生产设备严重损坏,短期内无法恢复生产,从而可能无法按时交付货物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如果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