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手里有几张票据,去行使追索权的时候和对方产生了纠纷。现在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是在我们当地,还是对方所在地,还是有其他规定,想了解下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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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涉及到当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却遭遇纠纷时,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票据追索权。简单来说,票据追索权就是当票据到期,持票人没拿到钱,或者在到期前出现一些法定情况,比如付款人死亡、逃匿等,持票人就有权向其前手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其他法定费用。 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那么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所以,当发生票据追索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票据支付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方便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更便利的法院来解决纠纷,既能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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