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贸易行为有哪些规定?


行纪合同贸易行为有诸多明确规定。首先得了解行纪合同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通俗来讲,比如你想卖一批货物,找了一家有资质的贸易公司帮忙,这家贸易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去和买家交易,最后你给贸易公司报酬,这就是典型的行纪合同关系。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有一些法律特征。它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双务有偿意味着行纪人有义务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有义务支付报酬,双方互相都有权利和义务;诺成合同就是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不需要实际履行某些行为。而且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人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帮委托人采购商品或者销售货物等。行纪人虽是以自己名义行事,但要为委托人的利益考虑,产生的经济利益或损失都归委托人。 在具体贸易行为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负担,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时,必须妥善保管。如果委托物交付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也可以合理处分。行纪人在价格方面也有规定,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价格买入,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但行纪人补偿差额的,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者低于指定价格买入,可以按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另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且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最后,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总之,行纪合同贸易行为从合同性质、双方权利义务到具体事务处理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以保障交易公平和双方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