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核准追诉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之前的案件好像过了追诉时效,但听说可以核准追诉。我不太清楚这核准追诉到底是怎么回事,有啥条件和流程,想了解下关于核准追诉都有哪些相关规定,好弄明白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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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准追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核准追诉是指在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经过特定的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的制度。 从概念上来说,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而核准追诉就是对这一原则的特殊例外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核准追诉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派人到案发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地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侦查。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逃避侦查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应当制作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说明理由,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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