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抚养费有哪些规定?


孩子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在我国,法律对孩子抚养费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例如,孩子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就可以适当提高抚养费比例。 其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情况下,抚养费应给付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此外,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再者,抚养费的给付方式。通常有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方式。定期给付一般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次性给付则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完毕。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后,如果抚养费的数额需要调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比如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教育费用增加,或者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需求,子女可以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当然,如果父母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无力按照原定数额支付抚养费,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总之,孩子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考虑到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