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超期羁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超期羁押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纠正超期羁押,我国有一系列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他们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要是发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了法定期限,是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而相关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从监督纠正的主体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着重要职责。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如果发现办案机关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报经检察长批准,会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此外,如果发现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到期前七日,未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派驻检察室应当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经检察长批准,会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和通知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系列规定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纠正超期羁押体系,旨在保障司法程序合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