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的债务关系里,有第三方提供了保证,同时又有抵押物作为物的担保。我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在偿还债务的时候,它们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责任又是如何划分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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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关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有一个第三方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兜底,当债务人还不上钱的时候,由这个第三方来还钱。而物的担保则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比如说,债务人用自己的房子或者车子作为抵押来担保债务。 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的顺序和方式,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这体现了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充分尊重了各方的意愿。 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先就其提供的物进行清偿,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符合公平原则。例如,债务人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当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时,债权人应先处置该房产来实现债权。 而当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第三人物的担保和保证人的保证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于自己实现债权的方式。比如,第三人用自己的车辆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同时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既可以选择拍卖车辆受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钱。 最后,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第三人因提供担保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第三人在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就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偿还相应的款项。总之,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在法律规定下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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