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关系中的非票据有什么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这里提到的“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法律关系而言的,它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一规定就是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体现。简单来说,如果持票人因为超过了规定的时间或者票据上某些事项没写清楚,导致不能再依据票据去要求付款了,但他还有权利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和票据金额差不多的利益,这就是一种非票据关系下的权利。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基于票据基础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比如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等。票据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像买卖、借贷等交易行为。当一方为了支付货款而签发票据给另一方时,买卖关系就是该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比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付款人就有义务为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非票据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票据法律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具有较强的无因性,即票据关系一旦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而非票据关系则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紧密相连,它是为了保障票据法律关系的顺利实现而存在的。在实际的票据活动中,非票据关系可以在票据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